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定育 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萬0,25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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