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679號聲請人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8法定代理人 韓微風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容與警察局之案件登記表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發票人名稱(「 仝清雲 」或「 仝清筠 」?)。
二、請提出正確附表(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及發票人名稱)。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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