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30號抗告人 林世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聰賢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