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原告 張明敏 被告 王冠翔
吳力安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許祐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冠翔、吳力安、許祐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5號),經原告張明敏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對被告 謝宥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 謝宥宏業 經本院發佈通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結後,再依法處理;至原告對被告 吳欣芸 、 王寶童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吳欣芸、王寶童各經本院諭知無罪、不受理,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陳盈呈法官謝昀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