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簡字第104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被告 蕭世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7,886元,及自民國98年11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6507號卷第7頁),嗣後,原告於112年4月18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陳稱:利息起算日減縮為自106年11月17日起算等語(見本院112年度豐簡字第104號卷第2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2月31日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並約定被告得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全部帳款,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之款項,如逾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付利息。詎被告持卡消費後,未按期繳納,迄至98年11月9日止,仍積欠本金107,886元,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改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7,886元,及自106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112年4月18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一)伊有申辦信用卡,對於原告主張積欠款項沒有意見。(二)不知道本件原告請求金額是伊原始積欠的本金,或是有加上利息。且因伊目前沒有工作,並須照顧年邁父母,故無法清償本件債務。(三)伊認為原告請求利息過高,且利息起算日距離起訴日已超過5年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資料查詢、帳單明細、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6507號卷第12至48頁),參以,被告自承曾申辦信用卡,並積欠款項等情(見本院112年度豐簡字第104號卷第28頁),是以,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復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亦有明定。又按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復查:1.觀諸原告所提約定條款記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付利息,而原告請求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核與上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相符。2.原告於111年11月16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有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上法院收件戳章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6507號卷第7頁),揆諸前揭說明,利息之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故原告仍得請求自111年11月16日起往前回溯5年之利息。3.從而,原告請求自106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於法尚無不合。至被告辯稱:原告請求利息過高等語,尚非可採。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
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