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繼字第5號聲請人 周玉蘭
周瑞炎
周瑞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書上須由聲請人親自簽名及蓋章(印章印文需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二、聲請書上請載明被繼承人之資料,聲請書上聲請人周玉蘭之稱謂有誤請更正,聲請書上周瑞財之身分證字號有誤亦請一併更正。
三、請提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被繼承人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包含半血緣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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