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林秀如 (即 林廖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捌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林廖良執 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張,因聲請人不慎將之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於112年6月26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6月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3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21C-19D02967股票11,000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J5207股票180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49⒋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33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23⒍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17⒎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42⒏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62合計8張1,30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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