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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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76號上訴人即被告龍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宇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韜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376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