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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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866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謝惠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6,283元│10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5%│├──┼─────┼─────────────┼─────┤│002│36,493元│10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5%│├──┼─────┼─────────────┼─────┤│003│34,877元│10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