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務人 陳素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素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陳素真為案外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或依法以公告方式代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參照,且不得以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二、債務人陳素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