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
債權人 洪惠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惠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利率之銀行公告利率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提出雙方簽立消費寄託契約書影本。(如:保管金錢契約書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
債權人 洪惠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惠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利率之銀行公告利率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提出雙方簽立消費寄託契約書影本。(如:保管金錢契約書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