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

債權人 洪惠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惠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利率之銀行公告利率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提出雙方簽立消費寄託契約書影本。(如:保管金錢契約書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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