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7號上訴人即原告 宋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曉娟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