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恆輔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5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2月2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士珮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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