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伯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伯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伯康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6月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
2年1月23日經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2年1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查受刑人鄭伯康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5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而附表編號6至11所示之6罪曾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9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6至1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6月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附表:受刑人鄭伯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署押│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7月││││(2次)││├──────┼──────────┼──────────┼──────────┤│犯罪日期│101年12月8日│101年3月2日至同年6月│101年9月18日後某時││││12日、101年5月9日後│││││某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40號│第15447號│第1544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298號│102年度訴字第2475號│102年度訴字第24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29日│103年2月11日│103年2月1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298號│102年度訴字第2475號│102年度訴字第2475號││決├────┼──────────┼──────────┼──────────┤││判決確定│102年4月22日│103年4月8日│103年4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781號│第5822號│第5822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5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8日至97年11│101年11月28日│97年1月28日至同年6月│││月17日││1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號│第448、8789、13924、│第448、8789、13924、││││20604號│2060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745│103年度訴字第12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92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14日│104年5月26日│106年4月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745│103年度訴字第12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92號││決││號││││├────┼──────────┼──────────┼──────────┤││判決確定│105年2月2日│104年12月21日│106年4月6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不得上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5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32號│第7348號│第7349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7年5月30日至同年11│100年9月14日至101年│101年4月20日至同年8│││月10日│11月29日│月1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48、8789、13924、│第448、8789、13924、│第448、8789、13924、│││20604號│20604號│2060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6日│106年4月6日│106年4月6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92號││決├────┼──────────┼──────────┼──────────┤││判決確定│106年4月6日│106年4月6日│106年5月1日│││日期│(不得上訴)│(不得上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5月1日)│6年5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349號│第7349號│第7349號│└──────┴──────────┴──────────┴──────────┘┌──────┬──────────┬──────────┬──────────┐│編號│10│11││├──────┼──────────┼──────────┼──────────┤│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1年7月4日至同年10│101年5月17日至同年月││││月26日│2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48、8789、13924、│第448、8789、13924、││││20604號│2060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6日│106年4月6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92號│││決├────┼──────────┼──────────┼──────────┤││判決確定│106年5月1日│106年5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349號│第7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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