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470號
聲請人 郭大誠
聲請人 郭帆洲
共同代理人 林琬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麗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5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