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 柯富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重新提出本件門號0000000000之門號申請書。(其上所載之申請專案服務內容須清晰足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