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8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務人 吳玫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表一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74,453元
96年8月27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18.15%
96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表二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62,633元
96年8月27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19.66%
96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