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8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務人 吳玫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表一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74,453元

96年8月27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18.15%

96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表二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62,633元

96年8月27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19.66%

96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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