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玉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玉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玉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玉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又刑法第50條固業經修正而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經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可言,復別無其他應綜合比較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18日│102年1月1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5985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44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7日│102年8月2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23日│10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