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本件應徵得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