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0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廖見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苗芸 (原名 洪美瑤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期間、計算方式及金額各若干元。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