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101年度家聲字第52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理人 陳裕順 相對人 劉玉玲
郭鳴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劉玉玲與相對人郭鳴忠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