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芭耐 ‧ 噶照 即被繼承人
李林細妹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芭耐‧噶照即被繼承人李
林細妹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
貳仟零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