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7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174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室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丁○○
      乙○○
被   告  吳豐賓合家美企業社
            10號
      甲○○
      戊○○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文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豐賓即合家美企業社、甲○○、戊○○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雖均設籍於屏東縣長治鄉,然
  因兩造間就本件借款所簽定之授信約定書第17條載明,兩造
  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吳豐賓即合家美企業社於民國(下
  同)94年9月12日邀同被告吳豐賓、甲○○、戊○○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40萬元(分二次貸放,
  一筆為218,800元、一筆為145,861元)借款期限為5年,利
  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遲延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
  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
  約金(下稱系爭契約)。詎料,被告吳豐賓即合家美企業社
  自94年4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
  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
,而被告吳豐賓、甲○○、戊○○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被
告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事實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
各1件及放款貸放傳票4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六、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淑勤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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