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李正強 被告 蘇啟瑤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劉正祥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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