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832號聲請人桃園縣大溪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李 張素淑 於民國90年6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 李張素淑李讚星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5,000,000元之抵押權,嗣後第三人李張素淑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所有,均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李張素淑及李讚星對聲請人負債11,865,1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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