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9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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