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421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4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4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以110年度台聲字第59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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