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四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壹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余淑芬~F0附表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四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貳萬零玖佰柒拾伍元│││一├─────────┼────────────┼───────┤││送達郵費│貳佰柒拾叁元││├───┴─────────┼────────────┼───────┤│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總計│貳萬壹仟叁佰壹拾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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