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306號聲請人 陳飛龍 即國際皇家美食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國際皇家美食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飛龍為國際皇家美食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國際皇家美食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國際皇家美食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承認清算表冊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所得申報書及其收據影本呈報在案,經徵得陳飛龍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飛龍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存簿冊同意書、保存人身分證影本及帳冊清冊等件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3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