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35號原告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啟恆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德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被告德聯科技有限公司之真正設址或其他送達處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德聯科技有限公司之真正設址處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