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641號原告 林曉 被告 徐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2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藍建文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641號原告 林曉 被告 徐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2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