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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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茂田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茂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茂田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月及5月(下稱甲案)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1日入監執行,並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出獄,嗣因假釋前另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與前揭甲案部分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茲因受刑人經重行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13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6944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