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原告就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渠之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即本院97年度促字第2903號),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3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09,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及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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