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584號聲請人祥樺氣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坤揚┌──────────────────────────────────────────────────────┐│支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584號│├─┬─────────┬─────────┬───────────┬────────┬────────┬──┤│00│業揚企業社 彭維進土地銀行平鎮分行│96年11月10日│5,040元│DD0七二四三九│││1│││││0││├─┼─────────┼─────────┼───────────┼────────┼────────┼──┤│00│達壢機械有限公司廖│台灣銀行平鎮分行│96年11月20日│5,841元│AP三六七五八三│││2│運立││││一││├─┼─────────┼─────────┼───────────┼────────┼────────┼──┤│00│達壢機械有限公司廖│台灣銀行平鎮分行│96年10月20日│4,074元│AP三六七五八0│││3│運立││││六││├─┼─────────┼─────────┼───────────┼────────┼────────┼──┤│00│ 廖慧君 │大溪鎮農會│96年10月31日│1,850元│FA二0八0九一│││4│││││九││├─┼─────────┼─────────┼───────────┼────────┼────────┼──┤│00│廖慧君│大溪鎮農會│96年11月30日│8,375元│FA二0八0九二│││5│││││三││├─┼─────────┼─────────┼───────────┼────────┼────────┼──┤│00│易修企業社 葉爾彬土地銀行石門分行│96年11月10日│998元│BCB0七一一一│││6│││││三0││├─┼─────────┼─────────┼───────────┼────────┼────────┼──┤│00│明麒金屬有限公司楊│彰化銀行楊梅分行│96年12月15日│25,830元│CM五八五七五四│││7│鎮宇││││二││├─┼─────────┼─────────┼───────────┼────────┼────────┼──┤│00│明麒金屬有限公司楊│彰化銀行楊梅分行│96年11月15日│19,530元│CM五八五七五二│││8│鎮宇││││0││├─┼─────────┼─────────┼───────────┼────────┼────────┼──┤│00│員豐有限公司 劉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6年12月10日│8,085元│AV0八0四四四│││9││明分行│││一││├─┼─────────┼─────────┼───────────┼────────┼────────┼──┤│01│員豐有限公司劉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6年11月10日│7,350元│AV0八0四四一│││0││明分行│││三││├─┼─────────┼─────────┼───────────┼────────┼────────┼──┤│01│通禹股份有限公司羅│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6年12月5日│30,912元│0000000│││1│新福│明分行│││││├─┼─────────┼─────────┼───────────┼────────┼────────┼──┤│01│通禹股份有限公司羅│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6年11月5日│13,986元│0000000│││2│新福│明分行│││││├─┼─────────┼─────────┼───────────┼────────┼────────┼──┤│01│通特有限公司劉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6年12月10日│56,522元│ZT七六六四一二│││3││明分行│││二││├─┼─────────┼─────────┼───────────┼────────┼────────┼──┤│01│雷工激光科技股份有│兆豐銀行中壢分行│96年10月31日│39,522元│CL0四五四五六│││4│限公司 王維德 ││││三││├─┼─────────┼─────────┼───────────┼────────┼────────┼──┤│01│瑞騰金屬有限公司陳│上海銀行延平分行│96年12月15日│2,940元│YP000六四0│││5│ 淑君 ││││五││├─┼─────────┼─────────┼───────────┼────────┼────────┼──┤│01│瑞騰金屬有限公司陳│上海銀行延平分行│96年11月15日│3,255元│YP000五四三│││6│淑君││││0││├─┼─────────┼─────────┼───────────┼────────┼────────┼──┤│01│曄展電機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96年12月15日│1,864元│YA二一三七三四│││7│司 龔日南 │行│││四││├─┼─────────┼─────────┼───────────┼────────┼────────┼──┤│01│曄展電機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96年11月15日│4,121元│YA二一三六四六│││8│司龔日南│行│││九││├─┼─────────┼─────────┼───────────┼────────┼────────┼──┤│01│政新金屬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96年11月10日│28,720元│AV0九三二三0│││9│限公司 鄭世光 │壢分行│││九││├─┼─────────┼─────────┼───────────┼────────┼────────┼──┤│02│政新金屬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96年12月10日│28,210元│AV0九三二三三│││0│限公司鄭世光│壢分行│││八││├─┼─────────┼─────────┼───────────┼────────┼────────┼──┤│02│富專鋼鐵有限公司張│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96年11月10日│170,058元│AV0九四四八三│││1│添發│壢分行│││三││├─┼─────────┼─────────┼───────────┼────────┼────────┼──┤│02│凱信機械工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96年11月20日│1,575元│0000000│││2│司張信凱│壢分行│││││├─┼─────────┼─────────┼───────────┼────────┼────────┼──┤│02│佐昇機械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96年10月31日│1,100元│AT0八五四六三│││3│ 王天平 │德分行│││五││├─┼─────────┼─────────┼───────────┼────────┼────────┼──┤│02│盟新電機行 張耀明桃園信用合作社 介壽 │96年11月15日│1,995元│E0000000│││4││分行│││││├─┼─────────┼─────────┼───────────┼────────┼────────┼──┤│02│宏太機械有限公司廖│渣打商業銀行大樹林│96年10月31日│5,985元│AA三八0七三七│││5│敏宏│分行│││一││├─┼─────────┼─────────┼───────────┼────────┼────────┼──┤│02│宏太機械有限公司廖│渣打商業銀行大樹林│96年11月31日│3,780元│AA三八七七三0│││6│敏宏│分行│││四││├─┼─────────┼─────────┼───────────┼────────┼────────┼──┤│02│禾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建國分行│96年12月31日│92,012元│AN四四一三0四│││7│司││││八││├─┼─────────┼─────────┼───────────┼────────┼────────┼──┤│02│精台鐳射精密股份有│台灣銀行建國分行│97年1月5日│243,311元│AB八六0九四二│││8│限公司 陳馨湘 ││││三││├─┼─────────┼─────────┼───────────┼────────┼────────┼──┤│02│精台鐳射精密股份有│台灣銀行建國分行│96年12月5日│294,761元│AB八六0九三七│││9│限公司陳馨湘││││0││├─┼─────────┼─────────┼───────────┼────────┼────────┼──┤│03│房記企業社 王月 瑱│渣打商業銀行金陵分│96年10月31日│893元│AA三七四一三三│││0││行│││九││└─┴─────────┴─────────┴───────────┴────────┴────────┴──┘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