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原告新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日明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複代理人 吳承祐 律師被告 劉長鑫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訊問證人 劉建平 。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