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全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全字第76號債務人 王祥孝 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4012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及其它必要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二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是否裁定為上揭保全處分,屬法院應審酌之事項,須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更生目的之達成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等,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而為決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業已向本院提出更生之聲請,而債務人對第三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泰公司)之股份、股票、孳息,刻遭債權人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中(案號:102年度司執字第140124號),並頃接獲同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2年11月7日以北院木司執木字第140124號核發之扣押命令,爰聲請保全處分,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並提出上揭扣押命令影本為證。
三、經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更生事件受理在案,依債務人自陳其有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00股(102年11月27日查詢每股價值約82元)合計為16萬4,000元(見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
195號卷第11、33頁)。以債務人積欠債務總額85萬4,243元觀之,約占債務總額近20%。且以執行債權人新光銀行在依前揭強制執行程序可得受償金額約為16萬4,000元計算,亦占前開新光銀行之債權總額30萬元達55%,比例非低,為避免因遭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而減少(債務人陳報其債權人除新光銀行外,尚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而影響債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其財產有續予扣押但暫不換價之必要。是債務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本裁定已於102年12月4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