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李茂誠 被告 黃冠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0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林德鑫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