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請人發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發又工程有限公司楊永茂

中和農會中正分部

113年12月22日

191,840元

BT2157670

002

發又工程有限公司楊永茂

中和農會中正分部

113年12月22日

50,500元

BT2157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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