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請人發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發又工程有限公司楊永茂
113年12月22日
191,840元
BT2157670
002
發又工程有限公司楊永茂
中和農會中正分部
113年12月22日
50,500元
BT2157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