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興
張光正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陳明興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張光正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2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代理人 黃金葉黃亞倫 與被告2人於本院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10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99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
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