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676號聲請人 林砡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昆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昆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三、請釋明所欲請求之本票8張其各自之提示日期(不得早於到期日之前)。
四、提出本票8張之影本。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