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陳明德 被告 蔡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7
7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陳明德就被告蔡崑榮所犯傷害案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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