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再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張恩保
       張恩翰
再審被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楊清文
       鄒嘉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0年12月30日下午2時40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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