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01號原告統鮮美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 律師被告 德佑 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達 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 律師
陳宜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前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8條第14項約定:「雙方日後遇有糾葛,……。如因而涉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揭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附卷可稽,兩造自應受前揭合意管轄之拘束。又原告得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前提事實為兩造之租賃契約關係有效存在,則兩造就本件因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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