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威克萊焊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秉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1,6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