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77號聲明人己○○
巷41甲○○
段33丙○○
段33戊○○
弄8號乙○○
弄8號兼上列4人法定代理人子○○住台中市
弄8號居台中市
之1身分證統法定代理人丁○○住台中市
段33身分證統聲明人辛○○住苗栗縣
巷11身分證統癸○○住苗栗縣
20號身分證統庚○○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上列聲明人等對壬○○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不合法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大哥 陳淼鋒 之最新戶籍謄本,其如已死亡,其除戶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父 陳紹祿 所生三男之最新戶籍謄本,其如已死亡,其除戶謄本。
三、被繼承人同父異母七弟 陳仲文 之最新戶籍謄本,其如已死亡,其除戶謄本。
四、被繼承人同父異母二妹 陳秀梅 之最新戶籍謄本,其如已死亡,其除戶謄本。
五、通知受通知繼承人陳淼鋒、被繼承人之父陳紹祿所生三男、陳仲文、陳秀梅、 陳衡嵩 等5人之拋棄繼承通知書、上開5人之印鑑證明及與上開通知書上加蓋上開印鑑章,並提出受通知繼承人 黃麗枝 之印鑑證明;若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應提出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正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