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9號

原告 尤柔嬡

訴訟代理人 歐瓊心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黃建棕

涂諭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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