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6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青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明宏 因112年訴字第5166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