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麗香 代理人 洪瑞霙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理人 吳哲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鄭麗香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鄭麗香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日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於103年1月9日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嗣再經本院於106年8月14日以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