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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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6號上訴人即原告草嶺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正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源 等2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76,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