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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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王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筱惠┌─────────────────────────────────────────────┐│本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千田 │82年1月18日│83年1月10日│12,000,000元│無││││ 陳永亮 ││││││└──┴─────────┴──────┴──────┴────────┴──────┴──┘